北京6月30日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洪泽永康医疗器械经营部存在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及其从属的违法行为,被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金额20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5月26日。
2014年9月,当事人与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店合同书》,约定当事人从该公司购进产品用于销售。产品有①喜来健牌多功能温热理疗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注册证编号“津械注准20222090841”,适用范围为“该产品适用于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肩周炎、慢性疲劳综合症、便秘、慢性胃炎、失眠症、盆腔炎、前列腺炎、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等疾病的辅助治疗,具有康复保健作用。”该产品为Ⅱ类医疗器械。
②喜来健牌生态能量电热垫,执行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8-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的特殊要求》,QB/T2994-2008《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属普通商品;③喜来健牌爱眠生态能量电热褥垫。执行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8-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的特殊要求》,QB/T2994-2008《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属普通商品。
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配备有电脑,视频、音频播放设备,用于对老年人进行宣传。2022年9月22日,当事人口头宣传上述“能量石”能消炎、净化血液,当事人通过宣传该“能量石”能消炎、净化血液,目的在于销售镶嵌有“能量石”的生态能量电热垫和爱眠生态能量电热褥垫。还用张玉生使用理疗床后其后背脂肪瘤消失的例子误导老年人相信理疗床能祛除脂肪瘤。
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口头宣传其销售的上述3种喜来健产品能预防“息肉、脑梗、血压高、颈椎不好、睡眠不好、胃子不好、前列腺、妇科不好”。
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口头宣传爱眠生态能量电热褥垫可以祛除寒湿、净化空气、促进血液循环、促进新陈代谢、净化血液,改善颈椎不好、腰不好、腿不好、肩周炎、胃子不好。
2022年12月9日,当事人用播放视频、并对视频进行讲解的形式,讲述一位年老阿姨为患有子宫肌瘤的女儿买喜来健床垫的事例,该事例中某阿姨的女儿有子宫肌瘤,切除过后又长,使用喜来健床垫后就不长了。该故事暗示听课老人,涉案床垫能治疗子宫肌瘤。还讲述了一位使用者家的孙子脖子、肚子上有淋巴疾病,通过睡喜来健床垫后疾病消除了。该事例暗示听课老人,爱眠生态能量电热褥能治疗淋巴疾病。
执法人员对15名消费者进行走访询问,以及对当事人的调查,发现当事人2年来,持续使用视、音频播放设备及口头讲解的形式对其所售产品进行宣传,宣传其产品有净化血液、净化空气、治疗脂肪瘤、脑梗、淋巴疾病、子宫肌瘤等功能。 当事人销售期间没有账册,多次开展促销活动,销售价格不等,根据其提供的说明并结合各种证据,其进货款合计为108.4万元,销售额合计140万元。该销售额与虚假宣传行为有一定关联性,但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涉案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为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为“该产品适用于腰肌劳损、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肩周炎、慢性疲劳综合症、便秘、慢性胃炎、失眠症、盆腔炎、前列腺炎、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等疾病的辅助治疗,具有康复保健作用。” 当事人宣传涉案理疗床能祛除脂肪瘤,具备对息肉、脑梗、妇科疾病的预防功能,已超出该产品的适用范围。涉案生态能量电热垫和爱眠生态能量电热褥垫为普通商品,经办案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和产品说明书,未发现该2产品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宣传该2产品能消炎、净化血液。宣传爱眠生态能量电热褥垫能祛除寒湿、净化空气、促进血液循环、促进新陈代谢,改善颈椎不好、腰不好、腿不好、肩周炎、胃子不好,预防、治疗子宫肌瘤,治疗淋巴疾病,涉嫌夸大该2产品的性能、功能。
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对其销售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金200000元。
官网显示,喜来健自2001年进入中国以来,已形成线上线下全渠道营销的商业模式,经过二十余载的不懈努力,形成了以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核心,以天津、延吉两家现代化工厂和一个研发中心为支点,经销店覆盖全国几十个省、市及自治区的大规模企业。
经记者查询发现,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韩国株式会社喜来健,持股比例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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