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13日讯 吉电股份昨晚发布《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的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吉电股份于2023年7月11日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显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吉林能投在内的不超过35家特定对象。除吉林能投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吉林能投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对象中吉林能投为发行人关联方,国家电投持有吉林能投100.00%的股权,为吉林能投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837,062,452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3,8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大安风光制绿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扶余市三井子风电场五期10万千瓦风电项目、吉林长岭10万千瓦风电项目 、白城绿电产业示范园配套电源一期10万千瓦风电项目、邕宁吉电百济新平农光互补发电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国家电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能投、国家电投财务公司、成套公司合计持有公司94,867.08万股,持股比例合计为34.0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837,062,452股。其中,吉林能投认购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额的34%。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测算,以及公司与吉林能投签署的认购协议的约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国家电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34%吉林能投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家电投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表示,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司清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实现提供必要的资本条件,进一步促进公司转型发展,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募投项目新能源项目和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项目,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新能源业务的运营管理优势和区域布局优势,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在国家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背景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新能源项目和新能源制绿氢合成氨项目,预期效益良好,预计将为公司股东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梁百权、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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